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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民营”与“国营”相对,而不与“公有”相斥。“民营”完全可以有“公有”,是“社会所有”。如现在的集体企业就是一种公有民营企业;上市公司同样可以被视为一种公有或是社会所有的民营企业。
“民营化的表现形式是股份化和公司化,绝不是私有化的独资企业,它被划为公有和社会所有的概念,这在中国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是被接受的。
民营企业”只与“国有独资企业”相对,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,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,只要他们是《民法》意义上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。因此,归纳起来,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:“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。”或换一个角度说,结合中国的现状,民营企业将包含三种类型:第一是被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;第二是出资人主体模糊的集体企业;第三是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、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。
只有这样界定“民营企业”的概念,才能把股份公司、三资企业和其他各种非国有独资企业都纳入“民营企业”的概念之中,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,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,这才符合党的十六大的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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